大庆市国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大庆市晟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大庆市国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603民初2155号之二
原告大庆市晟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国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琚存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建,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代理人于浩源、***,黑龙江龙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庆市晟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市国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于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6)黑0603民初2155号及(2016)黑0603民初21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于建依据(2016)黑0604民初459号判决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130万元,冻结季云国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50万(账号为62×××67)。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于建依据(2016)黑0604民初459号判决在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130万元的查封;
二、解除对季云国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50万元(账号为62×××67)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