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青岛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203行审20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市延吉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国,职务区长。
委托代理人陈美虹,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馆陶路**
法定代表人刘裕良,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永会,男,1966年3月14日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玮辰,男,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青岛汇中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韵湘。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青岛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汇中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青北补决字[2019]489号《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事由:2019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青岛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征收人、青岛汇中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房屋承租人作出青北补决字[2019]48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补偿决定如下:一、房屋承租人与利害关系人协商一致,且被征收人同意办理公房出售手续,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承租人提供货币补偿或异地房屋补偿,由房屋承租人在15日内选择,如逾期不提出选择意见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腾交房屋,则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货币补偿。房屋承租人如要求货币补偿方式,根据《方案》规定,房屋承租人实行自行临时过渡,过渡期限为10个月,支付房屋承租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1、货币补偿金人民币6450400元;2、搬迁补助费人民币12900.8元;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人民币387024元;4、装修补偿费人民币83855.2元;上述合计为人民币6934180元。房屋承租人如要求异地房屋补偿方式,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与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计算的补偿金价款相当的市北区顺昌路新建非住宅房屋一处(产权调换的房屋均价为每平米人民币20000元)供房屋承租人选择,补偿房屋价款和货币补偿金存在差价的,双方应当结算差价款。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自签约腾房之日起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至2021年12月。超出约定期限安置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增加50%,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人民币12900.8元、装修补偿费人民币83855.2元,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归房屋承租人所有。二、房屋未能办理公房出售手续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与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计算的补偿金价款相当的市北区顺昌路新建非住宅房屋一处(产权调换的房屋均价为每平米人民币20000元)供房屋承租人选择,补偿房屋价款和货币补偿金存在差价的,双方应当结算差价款。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自签约腾房之日起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至2021年12月。超出约定期限安置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增加50%,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人民币12900.8元、装修补偿费人民币83855.2元,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三、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就上述补偿方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如逾期不提出选择意见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腾交房屋,则房屋征收部门按本补偿决定第一条货币补偿标准分别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支付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金人民币4515280元,搬迁补助费人民币12900.8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人民币387024元、装修补偿费人民币83855.2元,合计人民币4999060元;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人民币1935120元。四、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所住用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地产登记机关依法注销房屋所有权证。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与各被执行人就房屋征收补偿问题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请执行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各被执行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行政主体、行为权限、行为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已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给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未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已向各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强制执行。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的青北补决字[2019]489号《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海滢
审判员  田 麟
审判员  刘永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招立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