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与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203行初7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代理人王秀红,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德志,职务局长。
第三人青岛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青岛市雄海实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青岛国际招商房地产开发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青岛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雄海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国际招商房地产开发公司行政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原告先通过网上立案向本院提交了诉状,但未缴纳诉讼费,本院网上立案案号为(2019)鲁0203行初7号。因法院网上立案刚刚施行,原告不清楚法院是否已经立案,又到本院立案大厅再次提交相同诉状,并缴纳诉讼费,本院当场立案案号为(2019)鲁0203行初12号。本院经询问原告,确认两个案件为重复立案,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保留(2019)鲁0203行初12号案件。
本院认为,原告因对网上立案流程不熟悉而重复立案,现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审 判 长  田 麟
人民陪审员  刘海青
人民陪审员  王文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招立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