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新空间幕墙门窗有限公司、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5450号
原告:青岛新空间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新民社区问海路中段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张彬,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于忠福,董事长。
被告:青岛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馆陶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元斌,董事长。
原告青岛新空间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青岛新空间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新空间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丽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傅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