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众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众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28民初198号
原告:大庆市众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中贾路13栋6号。
法定代表人侯志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辉,公司职员。
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宪强,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韩景明,公司职员。
原告大庆市众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大庆市众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众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众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原告大庆市众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乔纪云
代理审判员  宋彬彬
人民陪审员  李宝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洪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