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603执保298号
原告:东营弘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海润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女,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弘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海润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弘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550万元或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弘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告银行账户存款550万元或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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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