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弘力建设有限公司

东营弘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海润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603执1028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弘力建设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海润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弘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海润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进行网络查询,均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由本院与其他法院交叉查封。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行为。现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通过网络查控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由本院与其他法院交叉查封,短期内不易处置变现,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至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