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4367号
原告:青州凤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黄楼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营弘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胜兴路以南、规划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凤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弘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州凤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州凤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870元,由原告青州凤凰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