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执恢9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壁城街道皮鞋城二区6号地1幢4号、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72133490N。
被执行人: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青北路543号1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6568196XN。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20民初665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坤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但未控制到可供财产,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在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实地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行踪下落,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根据案件执行情况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该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鲍仲容
审判员 胡克中
审判员 陈 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