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20财保108号
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峰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福禄镇桔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9518328XH。
法定代表人吴清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涵,系重庆市璧山区峰智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青北路543号1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6568196XN。
法定代表人周善均,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峰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峰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立案庭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保全。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峰智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已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6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