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1480号
原告: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青北路543号1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6568196XN。
法定代表人:郑文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南,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尧,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远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远林一街6号附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36567691T。
法定代表人:高红春。
原告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远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温全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