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财保355号
申请人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青北路****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6568196XN。
法定代表人郑文清,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17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0年12月7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申请人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义务,申请人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自己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8)渝0120执保425号执行裁定对申请人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申请人价值300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