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92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重庆国际贸易中心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3565758X。
负责人:韦星,行长。
被执行人: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青北路543号1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6568196X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92民初8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142030.47元、利息、罚息及律师费5500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47500元,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4900元,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款项扣划至本院账户,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银行存款;2、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位于重庆市璧山区XX街道XX路X号X幢XX-X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属于轮候查封),但该房屋已抵押,且被其他法院查封,故暂无法进行处置;3、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渝XXXXXX、渝XXXXXX、渝XXXXXX的车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但上述车辆现下落不明,暂无法进行处置;4、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2月17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0年2月17日,被执行人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142030.47元、利息、罚息及律师费5500元(应扣除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52400元)。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192执3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洪
审判员 王建磊
审判员 吴 瑶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雪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