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3617号
原告: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青北路543号1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6568196X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自源,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自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自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0元,减半收取计3120元,由原告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 茜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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