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3617号 原告: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青北路543号1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6568196X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自源,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自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自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0元,减半收取计3120元,由原告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 茜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