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终27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青北路543号1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6568196XN。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8)渝0120民初5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2月13日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彦龙
审判员颜菲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翟苏南
书记员黄山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