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奥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博奥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巩电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81民初5870号
原告:河南博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7285967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红霞,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巩电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53886547J。
法定代表人:杜有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博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巩电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博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博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博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博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