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1民初4649号
原告:***,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河南洛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华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09060516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博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华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7285967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洛汭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博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