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嘉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成霖科技工业有限公司、青岛嘉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成霖科技工业有限公司、青岛嘉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0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撤字第6-2号
申请人青岛成霖科技工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嘉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成霖科技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3)第743号仲裁裁决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通知青岛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青岛成霖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嘉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新仲裁,青岛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0日向我院复函决定重新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本院据此,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青岛成霖科技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丽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冬
书记员林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