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煜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世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煜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人重庆世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张孝敏,总经理。

委托人代理人陈松,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代理人周隼,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煜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兰飞,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世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煜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世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0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煜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世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重庆煜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