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煜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等追偿权纠纷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92执206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78号美全22世纪写字楼A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441744。
负责人:苗文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煜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新街1号负1层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8028335E。
法定代表人:兰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朝阳社区凤鸣路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54051918J。
法定代表人:樊英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兰飞,男,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刘述国,男,汉族,1965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李朝友,男,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李巧琳,女,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黄敏,女,汉族,1971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重庆煜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兰飞、刘述国、李朝友、***、李巧琳、黄敏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2019)渝0192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煜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兰飞、刘述国、李朝友、***、李巧琳、黄敏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0年6月2日轮候查封了登记在重庆煜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X的四套办公用房。执行过程中查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以(2019)渝0108执2692号法律文书对其中两套房屋进行了查封,查封次序为首轮查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以(2019)渝0116执4627号法律文书对上述四处房屋进行了查封,其中两套查封次序为首轮查封。经商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房屋移交本院执行。
因上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重庆畅客达土地房地产估价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共计186万。2020年8月27日,本院作出(2020)渝0192执206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并选定重庆光大佳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拍卖辅助机构。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发布了拍卖公告,并于2020年10月19日上午10时开始在淘宝网通过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流拍价为130.2万元。2020年10月22日,本院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并于2020年11月9日上午10时开始在淘宝网上通过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第二次司法拍卖流拍,流拍价为104.16万元。2020年12月2日,本院发布变卖公告,并于2020年12月18日开始在淘宝网上变卖。2020年12月19日竞买人梁瑞以104.1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交清全部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X的四套办公用房所有权归买受人梁瑞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梁瑞;
二、买受人梁瑞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解除对重庆市江北区XXX办公用房的查封;
四、注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对重庆市江北区XXX办公用房的抵押登记,并注销原房屋产权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中超
审判员  王建磊
审判员  姚 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 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