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煜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重庆煜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3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5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78号美全22世纪写字楼A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441744。
负责人:苗文选,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煜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新街1号负1层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8028335E。
法定代表人:兰飞,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朝阳社区凤鸣路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54051918J。
法定代表人:樊英福,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兰飞,男,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审被告:李朝友,男,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审被告:赵苏娜,女,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审被告:李巧琳,女,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审被告:黄敏,女,汉族,1971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原审被告重庆煜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兰飞、李朝友、赵苏娜、李巧琳、黄敏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太平
审 判 员 李 颖
审 判 员 李菊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潘国伟
书 记 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