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2民初6350号
原告:四川顺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大件路白段280号1栋1单元8楼8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学俊,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清风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顺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顺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顺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因撤诉减半征收4,400元,由原告四川顺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豪
人民陪审员 郑 杨
人民陪审员 王德友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任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