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822执恢55号
申请执行人都仁兰,女,生于1941年7月25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74年4月10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申请执行人都星彤,女,生于1999年4月28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执行人四川顺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都仁兰、***、都星彤依据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822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四川顺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顺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470.00元,及至还清借款或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资金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诉讼费、执行费。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