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顺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顺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都仁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民抗4号
抗诉机关: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四川顺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大件路白家段********8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都仁兰,女,汉族,生于1941年7月25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白玉秀,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10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都星彤,女,汉族,生于1999年4月28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申诉人四川顺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翔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都仁兰、白玉秀、都星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2民初570号民事判决,经向本院申请再审被依法驳回后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第(十)项情形,以***(行)监20195108000002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