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702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顺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大件路白家段280号1栋1单元8楼808室,。
被执行人:汉中思源楠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汉府公馆。
四川顺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汉中思源楠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702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顺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保证金200000元,并按照万分之一点七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每日35元,共计2625元(自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6月5日)2、负担本案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2934元;以上已经发生的金钱给付义务共计207859元,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调查,已对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变更进行了限制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互联网金融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702执63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岩
审判员*翔
审判员*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