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822执2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都仁兰,女,生于1941年7月25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74年4月10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申请执行人都星彤,女,生于1999年4月28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执行人四川顺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都仁兰、***、都星彤与被执行人四川顺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
二、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