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503执77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顺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双流县大件路*家段280号1栋1单元8楼8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59701611B。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国润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宜宾市南溪区石鼓乡新兴村。
组织机构代码:31442075-3。
法定代表人:*天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3民初140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顺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国润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限制高消费。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案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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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甘强
审判员***
审判员陈兵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唐升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