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发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恒发科技有限公司与绵阳博腾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703执3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78号佰腾数码广场一单元9楼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执行人:绵阳博腾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78号(福星楼A座)。
法定代表人:邓均。
被申请执行人:邓均,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川0703民初231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博腾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邓均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博腾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邓均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琴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