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万化喜、***、武汉弘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武仲裁字第00012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9698539.4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6435元;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万化喜、***、武汉弘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或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9774974.4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