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弘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家湖大学城。
法定代表人:巴能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欢,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武汉弘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3)鄂洪山民初字第00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弘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均于2014年5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弘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弘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弘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进
代理审判员陶歆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