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泰来家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24民初862号之五
反诉原告:泰来家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泰来镇先锋街一委十组(鑫源小区3#南侧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4588144311Y。
法定代表人:计宪章,职务经理。
反诉被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大肇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6746981423E。
法定代表人:柳方亮,职务经理。
原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来家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2020年4月22日,被告泰来家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反诉。2020年5月19日,反诉原告泰来家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泰来家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泰来家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反诉原告泰来家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繁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