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6执恢1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大同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
被执行人: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区大肇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6执恢1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立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