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宴某某、某某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2执恢74号
申请执行人:宴**,男,195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红岗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
被执行人: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法定代表人:柳方亮,经理。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庆民一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庆民一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燕彪
审判员  刘 博
审判员  王金贵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