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606执异4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大同区。
被执行人: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6746981423E,住大同区大肇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案外人:***,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大庆市大同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追加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受理后,***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