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同执字第210号
申请执行人高庆宇。
被执行人大庆市美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方亮,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商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扣留被执行人在大同区政府的工程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商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一次性执行完毕条件时,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邹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