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名望电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4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门执字第00292号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名望电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名望电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门开民初字第009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袁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名望电脑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1490元,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45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2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名望电脑有限公司人民币2240元。另查明,本院正在执行中的以**袁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三件,另两件案件申请执行人分别为龚璇及***。被执行人***与三案申请执行人经自行协商于2015年4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给付三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5684元(已履行,其中给付本案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名望电脑有限公司人民币25684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三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万元;余款于2016年2月1日前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据此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无不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门开民初字第009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袁尚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名望电脑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沈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钟也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