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执保318号
申请人:威海顶峰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550901698K,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东城路-86号-A15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CEXM85J,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南路-9号-8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