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金三阳门窗有限公司、黑龙江中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691执764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金三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翔安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中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科技港A1-4-8楼。
法定代表人周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庆市金三阳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中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91民初1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金三阳门窗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91民初1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军
审判员  王文群
审判员  贾李强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