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中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691执恢47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中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服务外包园A4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周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庆福瑞尔涂料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中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黑0691民初8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11月5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过审查,认为其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黑0691民初8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军
审判员  牛昊祺
审判员  王维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