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鹤冠经贸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中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602执405号之三
申请人大庆市鹤冠经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黑龙江中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立。
关于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黑龙江中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
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2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立民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