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中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603民初3907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黑龙江中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体育产业中心A栋A2号顶楼。
法定代表人:周立,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中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立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舒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