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鹤冠经贸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中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602执405号之二
申请人大庆市鹤冠经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黑龙江中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执405号之二裁定书,于2018年03月01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中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黑龙江中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中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2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立民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