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三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三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嘉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91民初2505号
原告:大庆三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大市场世纪大道动迁商服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源,黑龙江龙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嘉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火炬新街31号科技大厦5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黑龙江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三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嘉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三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三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三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大庆三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魏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