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三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庆三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21民初1197号
原告***,男,1966年生,汉族,职业个体,住肇州县。
被告大庆三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大市场世纪大道动迁商服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生,汉族,现羁押于肇源县看守所。
原告***与被告***、大庆三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工程费人民币398,9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即使受理后也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2元,免予收取,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