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602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东风新村文华街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市鼎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萨环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家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三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大市场世纪大道动迁商服楼(二)修理厂二。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家林,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大庆市鼎祥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执行人:关磊,女,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代偿款571764.37元、违约金122379.53元,案件受理费12480元,公告费26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兰青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冯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