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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91民初5248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建华,黑龙江杜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王景瑞,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大庆三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大市场世纪大道动迁商服楼(二)修理厂二。
法定代表人:王景瑞,该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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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王景瑞、大庆三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2021年11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美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