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5民初231号
原告:大庆三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大市场世纪大道动迁商服楼(二)修理厂。
法定代表人:王景瑞,职务总经理。
原告:***,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钱艳芳,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高龙峰,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大庆三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钱艳芳、高龙峰与被告***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三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钱艳芳、高龙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大庆三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钱艳芳、高龙峰负担。
审判员 宗彩凤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吴梦雅
书记员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