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6执705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祥,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6民初44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也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有住房一套,本院已查封,但该房有高额抵押,处置无益。被执行人有存款8852.51元,本院已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8782.51元,支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称自己在云南做工,周转困难,愿分期偿还。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称被执行人多次约定都不履行义务,不愿协商。同意法院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提交了书面申请。目前,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80767.49元及调解书确定的利息、迟延履行金。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空格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116执705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提交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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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