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108民初19712号
原告: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15号片区聚英花园C幢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90535557B。
法定代表人:柯建波,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祥,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7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祥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签订的《中级职称代评服务协议书》;2.***退还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服务费84500元,并支付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84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系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并担任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签订《中级职称代评服务协议书》,约定: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8名职工提供中级职称代评服务,承诺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8名职工能够顺利通过职称申报并取得相应的中级职称证书;总价为182000元(6500元|人,共28人);报名时,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缴纳91000元,待取得中级职称证书且在相应的官方网站上验证真实性后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付清余款91000元;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在2016年底之前为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完成28名职工的中级职称证书,若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未能通过中级职称并未取得真实证书的职工,则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条件退还未通过人员的全部费用。
合同签订后,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了91000元的前期费用。但是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仅仅为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功办理了一名职工的中级职称证书,之后一直未为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职工办理中级职称证书。
2018年1月25日,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准予注销。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销时,***担任清算组负责人。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销时,承诺未清偿的债务由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未答辩,未出庭参加诉讼,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1日,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中级职称代评服务协议书》,合同的主要约定有: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8名职工提供中级职称代评服务,每人收取6500元,总计费用18200元;报名时,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缴纳91000元,待取得中级职称证书后且在相应的官方网站上验证真实性后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付清余款91000元;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在2016年底之前为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完成28名职工的中级职称证书,若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职工未能通过中级职称评审并未取得中级职称真实证书,则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条件退还未通过人员的全部费用。
2016年1月21日,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91000元。
《中级职称代评服务协议书》签订后,2016年底,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仅为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名职工办理了中级职称。
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持股100%。
2017年11月7日,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1、因公司经营不善的原因,决定注销本公司;2、同意委派***为清算组成员,委派***为清算组组长。
2018年1月4日,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形成《注销清算报告》,显示:***为清算组成员、负责人;清算组于2017年11月7日通知了公司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2017年11月18日在重庆商报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截止2017年11月7日,公司资产总额为10元,净资产10元,负债总额为0元;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等由***负责保管。
2018年1月4日,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作为股东签字,形成《股东决定》,决定:1、因公司经营不善的原因,决定注销本公司;2、同意委派***为清算组成员,委托***为清算组组长;3、同意清算报告内容,经过清算,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如发生未及清偿的债权债务及法律遗留问题,由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上述事实有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举示的2016年1月21日《中级职称代评服务协议书》、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书、2016年1月21日收据、银行交易明细、2017年11月7日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决定、2018年1月4日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决定、2018年1月4日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销清算报告、2018年1月25日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中级职称代评服务协议书》,约定: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每人收取6500元,总计费用18200元的价格为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8名职工提供中级职称代评服务。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诺在2016年底之前为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完成28名职工的中级职称证书,若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职工未能通过中级职称评审并未取得中级职称真实证书,则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条件退还未通过人员的全部费用。
截止2016年底,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了91000元,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仅为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名职工办理了中级职称。故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退还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84500元(91000元—6500元=84500元)。
关于***的责任。***作为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在2018年1月4日的《股东决定》上签字,承诺:如发生未及清偿的债权债务及法律遗留问题,由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持股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0%。故***应对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退还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84500元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资金占用损失,考虑到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不予支持。
***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重庆宇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退还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费用8450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2.5元,由原告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由被告***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钟 原
人民陪审员 田锦秀
人民陪审员 严小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王童川
书 记 员 张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