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6民初8768号
原告: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15号片区聚英花园C幢1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在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已先于本案原告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终结诉讼,并入(2018)渝0116民初8410号案件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九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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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余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